00后的小松(化名)在晚上闭园之前,进入上海某生态公园,不料就此殒命于园内小湖。小松的父母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,将生态公园的管理方告上法院,要求为小松的死买单。但生态公园却认为小松是自杀。近日,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……
图片源自网络,图文无关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00后青年死于生态公园
小松的父母表示,小松事发时才刚满19岁,2022年2月16日晚上9点多,他来到上海某生态公园,最终被发现在园内水域中死亡。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,死亡原因不排除溺死可能。
小松的父母说公园是环城绿带项目,管理方将该园养护工作发包给某养护公司,养护公司又发包给了某园林公司负责。小松的父母认为,三被告在生态内水域处,铺设的草地紧邻水面,旁边未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,导致小松落水;且园林公司在发现小松长时间未出园后,并未查看监控或派人搜寻,最终导致他死亡的后果。三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行为存在过错,且与小松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
为此,小松父母将三家单位告上了法院,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7万余元。
被告: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不排除自杀
管理方和养护公司表示,事故发生地生态公园是一个社区级别的城市公园,免费向公众开放,生态公园的管理方不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。生态公园的养护管理事务由养护公司负责,养护公司又将养护管理事务分包给园林公司具体实施。
图片源自网络,图文无关
事发当天,小松于晚上21时13分许入园,园内监控最后一次拍摄到其踪迹为21时16分,显示小松自行走到靠近湖边的小路并向湖边走去。第二天早上,园内养护工人发现湖边长椅上留有手机、身份证、衣物等个人用品,遂报告生态公园保安,保安报警,公安刑侦机关进行侦查,之后在园内湖里发现死者小松遗体。
管理方认为,死者小松出事时,已满18周岁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身安全负责,管理单位已在园内湖畔处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,进行了安全提示,尽到了管理义务;且根据上述事发经过,两家单位有理由怀疑死亡事故是死者个人主观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。
园林公司则指出,生态公园没有围墙,常规的入园方式是从主入口进入,除主入口外,还有东、南、北三侧的出入口。2022年1月3日起,生态公园闭园时间延长到22:00。游客可以免费进出,不实施入园登记制度。当天小松入园,因其入园时间较晚,门口保安对其进行了简单询问,小松回答其有物品遗漏在园内卫生间里,需要入园取回,保安遂放行。园林公司认为案涉事故是由死者个人因素导致,不排除自杀可能,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故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院: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瑕疵
法院审理后表示,根据已查明的事实,被告管理方和养护公司并不实际负责生态公园管理业务,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过错,在本案中也未实施其他导致小松死亡的行为,故不成立侵权行为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园林公司作为生态公园的实际管理人,对入园游客承担着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虽然其已在涉事水域设置了安全提醒标志,但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仍存在一定的瑕疵,这主要体现在事发当天,小松在较晚时间单独入园,入园时门口保安已发觉有些异常,并叫住小松进行询问,在小松自述入园寻找物品后才予以放行,并要求小松尽快离园。但之后小松迟迟未出园,保安虽入园巡视,却在尚未确定小松已出园或确认其安全状态时,即放弃继续寻找或确认,以致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他出事,也未能在第一时间组织施救或报警。法院因此认为,园林公司未能完全尽到谨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,存在管理上的过失,应对小松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。
同时,法院亦注意到,事发时,小松已年满18周岁,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其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,然其在夜间前往生态公园湖畔处,后落水身亡,自身应对死亡后果负更大的责任。综合法院酌定园林公司承担15%责任,其余责任由死者自负。
记者 | 陈颖婷
编辑 | 王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