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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集体以村民公约的相关约定为由,剥夺集体内“出嫁女”的收益分配权,村民通过诉讼争取到了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。

马编程客栈女士从小一直生活在村里,并一直享有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他收益。婚后,马女士没有从祖籍处搬出来,也没有把户籍迁到夫家,亦未享受夫家一方村集体的待遇。2009年后php,马女士先后生育了四个编程孩子,孩子的户口也和马女士一样落在马女士父亲的户口本下。

2005年后,马女士所在的村集体因为城市发展等原因,土地收益大幅增长,每个村民都享受发展带来的这一红利,福利待遇每年两三千块钱。2010年,村集体以“出嫁女”空挂户为由停发了马女士的居民福利,其子女均未享受该福利待遇。2022年,和村里多次协商未果,马女士一纸诉状将村集体告上法庭,要求补发同其他居民相应的福利待遇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马女士自出生后与父母在一起生活,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口粮田,享受国家粮食补贴。其结婚后,户籍从未迁出,生育的四子女均落户在该村集体处,一家人在村内建有住房内生活至今,并投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。可以确认马女士与其四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应当享有同等的居民福利待遇。

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马女士及子女主张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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